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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管理的通知

2017-06-02 13:11:00   点击:

豫建设标〔2017〕3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发布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48号文件,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现就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 扬尘污染防治费已纳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是建设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不可竞争性费用。

2.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扬尘污染防治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扬尘污染防治费是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之一,应按我省现行计价依据及配套政策足额计取,不得优惠,专款专用并在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

3. 未按规定计取扬尘污染防治费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另行协商计取相关费用。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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