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保证金收取规定
2017-08-10 13:15:00 点击:
一、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三、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保函制度,建筑企业可以保函方式缴纳。
上一篇:顺应互联网时代大潮 促进招标信息公开共享
下一篇: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